《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厦委发〔2020〕12 号
1.总部企业:
专业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电子商务、文化产业等企业上年度 营业收入不低于 2 亿元(其中法律、咨询与调查、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科学研 究与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企业不低 于 8000 万元);同时上年度缴纳三税地方留成不低于 2000 万元;设立 3 个日历 年度后法人主体可认定为厦门市总部企业,承诺在厦经营不少 10 年。
2.成长型企业:
专业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电子商务、文化产业等企业上年度 营业收入不低于 5000 万元(其中法律、咨询与调查、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科 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企业 不低于 8000 万元);同时上年度缴纳三税地方留成不低于 500 万元;设立 3 个 日历年度后法人主体可认定为厦门市总部企业,承诺在厦经营不少 10 年。
3. 加大财政税收支持力度,享受以下政策:
(1)经营贡献奖励: 自认定年度(即达到认定条件的年度)起,按其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 方留成部分给予连续十年经营贡献奖励。其中:总部企业前五年 5000 万元以内 部分奖励比例 70%,5000 万元以上部分奖励比例 80%;后五年奖励比例分别减半。 成长型企业前五年1000万元以内部分奖励比例60%,100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比例 70%;后五年奖励比例分别减半。(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本 意见享受人才个税激励政策,个人合伙人缴纳的增值税和其他个人所得税,按本 意见享受经营贡献奖励政策)。 (2)能级提升奖励; 对企业年度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首次达到 5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年度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首次达到 1 亿元的,一次性奖励 1000 万元。 同一企业累计最高可享受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3)品牌升级奖励; 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自认定当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 500 强 (中国企业家协会)或民营企业 500 强(全国工商联)的,给予 300 万元的一 次性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企业家协会)的,给予 500 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 500 强(《财富》)的,给予 2000 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递进补差,就高不重复。 (4)产业链引进奖励; 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引进其投资占股 5%(含)以上,但未达到合并计税条 件的企业落户我市,按引进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给予 6%奖 励,不超过引进企业享受扶持政策后当年度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奖励期 5 年。
4. 支持总部企业团队建设,享受以下政策:
(1)加强骨干员工供给和培养: 大力引进“双一流”大学毕业生,与国内外知名高校、在厦高校开展密切合 作,积极培养高素质骨干员工。支持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骨干员工列入“海纳 百川”政策支持范畴。鼓励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与境内外优质教育机构合作开 展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按培养费用和实训(实习)基地建设费用的一定比例给 予资助。支持能力强、产学研结合成效显著的研发中心等功能型总部企业设立博 士后科研工作站,积极招收博士后科研人员。 (2)骨干员工个税补贴: 认定年度起,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包括合并计税的企业)年个人所得税 缴纳达到 4 万元(含)以上的员工,可按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 例给予补贴。其中:年个人所得税缴纳达到 8 万元(含)以上的员工,8 万元(含) 以内的部分奖励比例 50%,8 万元(不含)至 25 万元(含)的部分奖励比例 75%, 25 万元(不含)以上的部分奖励比例 100%。按年个人所得税缴纳 4 万元(含) 以上、8 万元(不含)以下员工数的 35%确定名额,在名额内由企业自主确定对企 业生产经营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名单,对名单内的员工,按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 留成部分的 50%给予奖励。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领取补贴时必须仍为该总部企业 或成长型企业的在职员工,补贴期限不超过 5 年。 (3)骨干员工住房保障和子女教育支持; 经认定为“三高”企业的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支持其合并计税的企业一 并享受骨干员工住房保障政策。符合第 9 条的非厦门户籍骨干员工可参照本市户 籍人员条件在厦购买商品住宅。积极为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骨干员工子女就学 提供优质服务。 (4)出入境便利化; 经总部企业邀请,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申请办理入境有效期不超 过 1 年、停留期不超过 180 日的多次签证; 经总部企业邀请,需临时来本市的外籍人员,应当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入 境签证,时间紧迫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入境口岸申请签证入境; 经总部企业聘请,需在本市长期工作的外国人,取得 3—5 年有效的外国人 来华工作许可后,可申请办理相应期限的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许可。总部企业外籍 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可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总部企业员工(其中外地户籍员工须符合异地办理出入境证件条件)因商务 需要出国、赴港澳台地区的,可享受加急办理出入境证件等便利服务。
5. 保障总部企业空间载体:
(1)加快总部集聚区建设。加快规划建设总部经济载体,进一步完善集聚区 配套设施,形成岛内岛外联动、产业功能突出、环境生态优美、总部效应明显的 总部经济发展空间格局。 (2)支持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租用、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总部企业、成长 型企业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 3 年给予租金补助,第 1 年补助年度租金的 30%,第 2 年补助年度租金的 20%,第 3 年补助年度租金的 10%,补助金额累计不 超过 600 万元。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 5%给予补助,分 5 年支付, 每年支付 20%,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3)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所购办公用房的前 3 年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全额 奖励,并为企业符合条件的骨干员工配售一定数量的保障性商品房。企业可选择 租房补助或购房补助,不重复享受;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 租、转租或改变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4)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单独或联合(不包含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超过 2 家)申请总部用地建设办公用房。 申请岛内总部用地的,申请企业或其母公司应为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 中国服务业 500 强、央企、国内行业领先企业(上年度营收不低于 100 亿元)或 国内行业十强企业;申请岛外用地的,申请企业或其母公司应为国内行业领先企 业,且上年度营收:建筑业企业不低于 50 亿元,厦门市鼓励发展的千亿产业链 (群)企业不低于 10 亿元(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不低于 5 亿元), 其他类型企业不低于 30 亿元; 申请企业承诺在竞得土地后最迟第3年起不少于10年,每年实际缴纳所得税、 增值税地方留成不低于 8000 万元(岛外不低于 2000 万元);联合竞地的纳税承 诺合并计算; 符合第(2)项要求的,可申请通过招拍挂取得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 5 万平方 米(岛外为 3 万平方米)的总部用地;纳税承诺超过第(2)项限额的,每增加 800 万元,可申请增加 5000 平方米(岛外为 12000 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合并计税范围按第 2 条第(3)项计算,但不含企业在本市开发房地产、销售 和出租不动产的税收,以及其他纳税承诺地块产生的税收; 总部项目地价可按该地块市场评估价的 85%确定出让底价,不低于基准地价; 申请企业承诺取得房屋产权之日起十年内自持比例不得低于 70%,不得改变 用途;另外 30%在达到商业办公库存去化周期相关要求后方可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