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智能视听 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文旅规〔2020〕2 号》
1.鼓励企业来厦落户
市域外企业新设立的智能视听法人企业,实际到资达到 1000 万(含),按 单个企业最高 50 万给予一次性奖励。
2.鼓励产业集聚发展
市域外智能视听企业,给予三年办公租金 30% 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每 年最高不超过 30 万。
3.鼓励基础支撑平台建设
认定智能视听基础支撑平台(如内容审核、行业展示交流、生产服务、人才 培训等),软硬件投入累计 3000 万(含)以上,单个平台用户不低于 30 家, 按单个平台投入的 20%补贴,最高 600 万。
4.鼓励优秀网络视听内容创作、生产和传播
(1)企业创作优秀网络影视剧剧本获得省级奖励,予以 1:0.8 配套奖励; 获得国家级奖励,予以 1:1 配套奖励。 (2)企业出品优秀网络视听节目获得省级奖励,予以 1:0.8 配套奖励;获 得国家级奖励,予以 1:1 配套奖励。 (3)企业出品网络视听内容,单一节目收入达 500 万以上,按照收入的 3% 奖励,最高 50 万。 (4)企业出品网络视听内容,在国内知名互联网平台: 累计播出≥1 亿次、营收≥200 万,奖励 10 万; 累计播出≥3 亿次、营收≥ 500 万,奖励 20 万; 累计播出≥5 亿次、营收≥ 1000 万, 奖励 40 万; 累计≥ 8 亿次、营收≥ 3000 万,奖励 60 万。
5.鼓励参与制定行业标准
(1)国际标准研制主要起草单位,奖励 50 万;参与标准起草,奖励 20 万;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研制主要起草单位,分别奖励 30 万、 20 万和 10 万;参与标准起草,分别奖励 15 万、10 万和 5 万。
6.鼓励加大人才引进
新设智能视听企业,获得市场化股权投资融资规模不少于 1 亿或达到市级 总部、成长型企业认定,补贴员工个税,奖励 3 年。 (1)年个税≥8 万,8 万( 含 ) 以内部分奖励 50%; (2)年个税 8 万 ( 不含 ) 至 25 万 ( 含 ) 部分奖励 75%; (3)年个税>25 万奖励 100%。
7.鼓励台湾人才来厦创业
台湾智能视听企业经营满 6 个月,投入超 10 万,奖励 10 万创业启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