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金砖创新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金砖创新基地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在福建省厦门市建立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 伴关系创新基地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吸引新工业革命领域产业集聚,助力将 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基地打造成为金砖国家合作的重要平台,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政策协调
1.鼓励在厦企业参与其他金砖国家标准制定:
鼓励在厦企业参与其他金砖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对服务厦门产业“走 出去”的,参照本市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
2.支持其他金砖国家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投资:
支持其他金砖国家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通过合格境外投资者有限合伙人 (QFLP)业务试点,对本市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3.支持上市公司拓展市场业务:
支持上市公司、上市后备企业拓展其他金砖国家市场业务,发行股份购买境 外未上市企业股权。
4.支持金砖国家投资企业挂牌展示:
支持其他金砖国家投资企业在厦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展示,畅通外商投 资企业通过厦门对接境内资本市场渠道。
二、促进人才培养
1.人才补贴:
鼓励在厦企业提供更多岗位吸引其他金砖国家学生来厦实习见习,给予每月 1980 元的实习见习补贴和每月 500 元的租房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从境外首次来厦参加实习见习(1 个月以上)的其他金砖国家青年学生,给予一次 11 性交通费补贴 2000 元。
三、推动项目开发
1.支持赋能产业发展的检验检测认证企业在厦落户: 支持引进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与健康、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 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重点发展产业企业,以及能够赋 能上述产业发展的检验检测认证企业在厦落户,对企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500 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2%给予补助,单家企业 每年补助不超过 1000 万元,自企业在本市注册落户起,连续补助 3 年。
2.支持优先供应土地: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集约用地鼓励类其他金砖国家投资企业的工业项目按规 定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厦 门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执行。
3.支持设立技术转移机构: 支持设立技术转移机构,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知名技术转移服务机 构、国家级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在厦门科学城内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开展金砖国家 技术转移转化相关工作。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认 定第一年资助其办公经费 100 万元;在其稳定运营一年后可给予连续 2 年、每年 100 万元运行经费支持。
4.鼓励引进金砖国家创客项目: 支持建设金砖孵化载体,鼓励引进金砖国家创客项目,对认定的“火炬金砖 众创空间”和“火炬金砖孵化器”,次年分别给予该众创空间和孵化器运营机构 30 万元和 8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创业孵化平台(众创空间或孵化器)每新增 1 个常驻办公的金砖国家创客项目,在次年给予该平台运营机构 3 万元的一次性奖 励,单家运营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 150 万元。 12 5.鼓励参加其他金砖国家展会: 支持在厦企业参加其他金砖国家展会,企业参加其他金砖国家展会的,按照 本市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相关政策中展位费用补 助标准上浮 20%给予补助。 6.鼓励参加其他金砖国家展会: 支持金砖国家企业和金砖人员来厦办展办会,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会议项目 最高可给予 300 万元奖励;展览项目最高可给予 800 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