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关于实施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倍增计划的意见》
每年动态遴选一批本市企业纳入 “三高” 企业培育库, 具体范围包括:
1.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市重点工业企业和市重点现代服务业企业;
3.营业收入达到 1 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 且上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达到 20%以上或纳税总额达到 500 万元以上。
(一) 鼓励企业增产增效 1. 持续支持企业高速增长。对年度两税地方留成比上年度增加超过 100 万 元的 “三高” 企业, 以首次符合条件的上年度为基数, 超过基数部分未达到1000 万元 (不含)的,对超过基数部分奖励 20%; 超过基数部分达到 1000 万元及 以上的, 按超额累进方式对超过基数部分予以奖励: 1000 万元以内的部分奖励 30%,1000-5000 万元的部分奖励 4 0%, 5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 5 0%。
2. 鼓励企业增资扩产。对上年度设备投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 “三高” 工 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含智能化技术改造), 按年度给予设备投入 10%的补助, 单个项目最高 1000 万元;同时, 对较上一年度营收增长的规上 “三高” 工业企 业, 其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后, 再给予设备投入 5%的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奖 励 1000 万元。单家企业每年获得的技改补助和技改奖励金总额不超过企业年度 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3.支持孵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三高” 企业每孵化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 企业、 且直接持股比例不低于 30%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
(二) 提升企业研发创新能力
4. 推动自主研发项目攻关。对 “三高” 企业承担本市关键技术攻关和重 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 给予最高 2000 万元财政补助。
5. 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力度。对 “三高” 企业在本市实施的高新技术 成果转化项目, 自认定年度起两年内, 按其应缴已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60%给予补助, 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6. 支持企业建设实验室。鼓励 “三高” 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 在符合其 他条件前提下, 上年度营业收入申报条件放宽至 1 亿元。对认定的省、 市级重 点实验室, 给予 200 万元一次性补助。
7. 加快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支持 “三高” 企业联合业内骨干企业和相关 高校院所共建行业技术创新中心, 对认定为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的, 给予一次 1000 万元。
8. 鼓励创办新型研发机构。“三高” 企业在厦建设市场化运作、 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 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初创期建设经费补 助; 经确认为重大研发机构的, 一次性补足至 500 万元。对研发机构使用非财政 资金新购入科研仪器、 设备和软件, 给予购置经费 50%后补助, 5 年内新型研发机构最高补助 3000 万元、 重大研发机构最高补助 5000 万元。新型研发机构每 成功孵化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给予 20 万元奖励。重大研发机构每两年评 估一次, 根据评估结果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绩效奖励。
(三) 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力度
9. 鼓励实行员工持股。对 “三高” 企业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 (有限合伙 企业), 因企业上市发生“减持、并购、重组”等事项而为其员工 (合伙人) 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当年度合计达 50 万元及以上的, 按其合伙人缴交的个人所得 税地方留成部分 80%奖励本人。
10. 加大基金投资扶持。对股权投资类机构投资我市初创期中小微 “三高” 企业的, 从政策生效年度起至股权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发生的所有投资项目, 其 盈亏加总后总体出现亏损, 按投资亏损总额 20% 给予补助。其中, 投资额 5000 万元 (含) 以下同一股权投资机构获得补助金额最高可达 500 万元; 投资额 5000 万元以上, 同一股权投资机构获得补助金额最高可达 1000 万元。
11. 鼓励成立产业并购基金。支持行业龙头 “三高” 企业成立产业并购基 金, 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开展并购, 通过强链补链, 迅速壮大龙头企业规模。重大 产业并购基金可申请市、 区两级产业投资基金以适当比例参股出资。
12. 推出科技信用贷款产品。以企业财务指标、 研发投入和知识产权等相 关数据为依据, 构建企业授信模型, 自动生成企业信用贷款预授信额度, 联合 试点银行为企业办理信用贷款, 单户贷款金额最高可达 500 万元。市财政设立信 用银行贷款风险补偿额度 3000 万元, 在额度内承担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本 金损失的 70%。企业还款后可向市科技局申请财政贴息, 贴息标准为实际支付利 息的 30%。
13. 加大企业应急还贷支持力度。将 “三高” 企业正常续贷列入应急还贷 资金的支持范围, 并适当延长应急周转金使用期限。
(四) 强化人才要素供给
14. 提高人才个税奖励。符合 《 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 的 “三 高” 企业, 经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认定, 其聘任的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在 10 18 万 (含) 以上的各类人才,按其工资薪金所得 5 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 分的 50%予以奖励。
15. 保障人才落户。在 “三高” 企业就业且年薪达到社平工资 1.5 倍 (以 工资薪金个税申报收入为准) 的各类人才, 在企业服务满一年并按时缴纳社会 养老保险、且继续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 在企业法人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
(五) 给予生产要素配套
16. 补贴研发设备使用费用。对 “三高” 企业向本市设备拥有方租借或使 用单台原值超过 50 万元研发设备的, 按实际支付费用的 30%给予企业补贴, 每 家企业每年最多补两台套且补贴金额最高 50 万元。
17.支持企业就地改扩建厂房。鼓励 “三高” 工业企业在不增加用地的情 况下, 采取 “工改工” 措施, 在工业控制线内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在符 合规划、 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 允许企业提高开发建设强度, 放宽建筑层数、 容积率等指标, 简化建设审批程序。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 的, 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加快工业厂房改扩建审批流程, 设立 “三高” 企业改 扩建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将符合要求的 “三高” 企业改扩建项目决策权下放至 各区政府、 管委会或片区指挥部。 (六) 优化提升企业服务
18. 鼓励使用共享仪器。鼓励 “三高” 企业利用本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 享平台进行研发活动, 对共享服务提供方为 “三高” 企业提供服务的, 奖励标 准提高至服务金额的 30%, 每家共享服务提供方每年奖励上限提高到 100 万元。
19. 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运营。对企业为主建设、 市场化运营的市级公 共技术服务平台, 服务绩效年度考评优良的, 按照不超过年度技术服务收入 10%给予奖励, 单个平台每年奖励金额最高 50 万元。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 参照 制定对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运营奖励政策。 《厦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科联〔2019〕15 号
(一)建设补助:首次认定新型研发机构,补贴 100 万建设经费补助;5 年内升 级重大研发机构,补足至 500 万;
(二)设备补助:
首次认定新型研发机构购置相关科研设备,后补助经费 50%。
(三)创办补助:获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 1 家奖励 20 万。
(四)提升补助:5 年内非独立法人、仪器设备、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最高补助 总额分别为 2000 万,3000 万、5000 万。 (五)绩效奖励:重大及“一事一议”特别重大研发机构,最高奖励 500 万。
(六)研发补助:
(1)对于优秀研发机构,按扣除科研设备购置后,奖励 50%比例研发经费。
(2)对于良好研发机构,按扣除科研设备购置后,奖励 30%比例研发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