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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台政策
来源 :厦门国际动漫节 2022/03/11

《关于进一步深化厦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1. 经济交流合作: 

(1)鼓励台资企业在厦门设立总部、研发中心、运营中心、采购中心和物流 中心等。 

(2)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3)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厦门设立企业时可以选择使用美元或人民币作为 注册资本金。 

(4)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厦门设立企业时可以选择使用美元或人民币作为 注册资本金。 

2. 台湾同胞在厦学习: 

(1)鼓励企业提供更多岗位吸引台湾学生实习见习,并参照厦门生源毕业生 职业见习补贴标准,给予台湾学生实习见习补贴和每月500元租房补贴(限1年)。 

(2)从境外首次到厦门参加实习见习(1 个月以上)的台湾学生,给予一次性 交通费补贴 2000 元。 

(3)台湾学生在市、区教育部门的指导下统筹安排就学。 

3. 台湾同胞在厦就业创业: 

(1)新引进的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台湾同胞,在厦门工作满一 年后,按硕士(不超过 35 岁)每人 3 万元、博士(不超过 40 岁)每人 5 万元发放一 次性生活补贴。 

(2)积极协助台湾专业人才申请参与国家“千人计划”。鼓励在厦门工作的 台湾专业人才申请参与国家“万人计划”。鼓励台湾同胞参评厦门市的特聘专家 或特聘专业人才。对台湾特聘专家聘期 3-5 年内按每年 20 万元、总计最高 100 万元给予补助,特别优秀的可以提高到每年 30 万元、总计最高 150 万元。 (3)鼓励厦门市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聘用急需紧缺的台湾专业人 才,年薪达到厦门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4 倍以上的,按用人单 位所支付年薪 25%、最高 12 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同一人才补助累计不超过 5 年。 

(4)鼓励台湾同胞在厦门报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技能人员职 业资格考试。推动开展两岸从业人员执业资格互认。 

4. 台湾同胞在厦居住: 

(1)来厦门就业创业的台湾青年可以根据《台湾青年申请厦门市市级公共租 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2)在厦门居住满一年台湾同胞在厦门购买商品房,在购房资格、按揭贷款、 住房公积金使用等方面享受厦门居民同等待遇。 

(3)对无法识别、读取台胞证信息的系统设备限期进行完善升级,实现电子 台胞证在厦门与大陆居民身份证同等使用。 

(4)台湾同胞在厦门居住期间参照厦门居民标准,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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