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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产业发展政策
来源 :厦门国际动漫节 2022/03/10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府〔2019〕240 号》 

影视企业是指在本市从事影视作品拍摄、制作、发行、放映,影视器材租赁、 演员经纪、影视培训、剧本创作、影视基地运营、后期制作等活动的企业,包括 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包括分支机构)。 

1.鼓励影视企业落户厦门: 

本市新设立的影视企业,自缴税年度起,按其缴纳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前 2 年 100%、后 3 年 80%的奖励。对年度地方财政贡献扣除各项奖励后首次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影视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达到 500 万元以上,给予 50 万元奖励;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给予 100 万元奖励。 

2.鼓励影视剧本创作和交易: 

本市剧本创作基地出品的原创影视剧本被影视机构购买,并通过立项、备案 审批的,按剧本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 10%给予剧本创作基地奖励,如属于 反映厦门题材的影视剧本,则按剧本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 15%给予奖励, 同一基地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3.支持本市影视企业购买影视剧本: 

本市影视企业购买剧本(含原创、改编)并经福建省电影或电视剧主管部门 审批备案通过,按照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网络大电影剧本给予 5 万元奖励、电 视剧剧本给予 8 万元奖励、电影剧本给予 10 万元奖励;取得电影放映许可证或 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剧本,再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 

4. 影视动画作品放映播出奖励: 

(1)本市动漫企业出品的影视动画作品,按标准予以奖励:动画电影公映 票房达 3 亿元(含)以上的奖励 300 万元,票房达 2 亿元(含)至 3 亿元的奖励 200 万元,票房达 1 亿元(含)至 2 亿元的奖励 100 万元。 

(2)原创影视动画作品,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17:00—22:00,下同) 首次播出的,按每分钟 15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在上星动漫频道和省 级上星综合频道黄金时段首次播出的,按每分钟 75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累计奖励不超过 200 万元。 

(3)对本市动漫企业出品的影视动画作品,在优酷土豆、乐视网、爱奇艺、 搜狐视频、腾讯视频、PPTV 聚力等国内重点网络平台首轮播出的动画作品,按 照播出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 3%给予出品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5.支持电影发行: 

本市依法设立的电影发行企业,作为排名第一的影片发行方在全国电影院 线上映的,按照发行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 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6.打造国内一流的首映礼基地: 

对在本市的电影院举办全国院线电影首映礼,按实际发生成本的 50%给予 排名第一的电影发行方或出品方奖励,单场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7.支持影视企业参加境内外知名影视展会和举办大型影视活动: 

(1)本市影视企业参加北京电视节目交易会、中国(深圳)国际电视剧节 14 目交易会、中国国际影视节目展、北京国际电影节、上海国际电影节等境内影视 展会,给予展位费 80%补贴,最高每场不超过 80 万元; 

(2)对本市影视企业参加境外影视展会,给予展位费 100%补贴,最高每 场不超过 100 万元;政府组团参加境内外影视展会发生的展位费、布展费、宣传 费等,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3)在本市举办大型的影展、影视论坛、影视赛事、优秀影片交流等影视 产业活动,由省、市政府指导或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给予场地租金、 布展费、宣传费等 60%补助,最高每场不超过 100 万元;由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 或全国性行业协会指导,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给予场地租金、布展费、 宣传费等 80%补助,最高每场不超过 200 万元。 

8. 支持影视企业融资: 

(1)从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正规债权类金融机构获得项目信贷资金的本 市影视企业,给予申报企业 60%的贷款贴息支持,年度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2)从融资租赁机构获得项目融资的我市影视企业,给予申报企业融资费 用(包括租息和手续费)40%的贴租支持,年度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9.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加大对影视企业的投资: 

(1)本市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我市影视企业进行奖励,投资额达到 3000 万 元(含)以上的,属于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按其对本市影视企业股权投资额的 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2)属于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按其对本市影视企业股权投资额的 0.5% 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10.支持影视拍摄基地建设: 

对影视拍摄基地的摄影棚、置景车间等用于影视拍摄,按照影视拍摄服务 收入的 5%给予影视拍摄基地运营补贴,同一基地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期限不超过 3 年。 11. 支持影视拍摄之城建设: 

(1)本市影视企业购买我市影视拍摄基地专业服务、租赁其摄影棚、道具 置景等设施设备,按服务及租赁收费的 30%给予补助,每个剧组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2)外地影视企业购买我市影视拍摄基地专业服务、租赁其摄影棚、道具 置景等设施设备,按服务及租赁收费的 10%给予补助,每个剧组最高不超过 80 万元。 

12.鼓励打造厦门影视服务出口基地: 

(1)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影视服务出口增量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 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当年公布的最后一期 1 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 

(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享受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 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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